台中市中堅攝影學會榮銜會士考選授與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為提高接影藝術水準,鼓勵會員進修,特訂定本榮銜授與辦法。
第二條 本會考選之榮銜分為碩學會士 ( A.P.S.C.J ),博學會士.(F.P.S.C.J)兩種,頒贈之榮銜為榮譽博學會士(Hon F.P.S.C.J)一種。
第三條 本會考選分四類:
1.黑白藝術攝影照片類。
2.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。
3.彩色藝術攝影幻燈片類。
4.攝影藝術理論類。
第四條 本會榮銜每年考選一次,由申請會員提出作品及文件,經榮銜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,並提請理監事會核議准許後授與。年
度內如無適當人選,可以從缺。
第五條 本會各種會士榮銜,均為永久性質,獲得榮銜者,可於其姓名上冠以榮銜名稱。
第二章 碩學會士
第六條 本會會員,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,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。
第七條 參加本會攝影沙龍,凡年度積分達到六十分以上,或獲得佳作以上作品(不限年度)十二張,得提出申請,經沙龍主席提名,
榮銜評審委員會同意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(本會得保留代表作四張存會備用)。
第八條 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,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:
1.申請書。
2.資料卡。
3.作品清單。
4.作品(如下各類):
(1)黑白或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:
須提出富有藝術水準,表現技法之十二乘十五照片十二張(並附該作品5X7吋照片一套),如經評審通過,本會得保留代表
作四張及小照片全套存會備用。
(2)彩色藝術攝影幻燈片類:
須提出富有藝術水準,表現技法之一三五米釐幻燈片十二張(並附原作拷貝幻燈片一套),如經評審通過,本會得留存全
部拷貝備用。
(3)攝影藝術理論類:
包括攝影藝術與應用攝影理論等,應考者須提出有個人獨到之見解並須觀念正確研究性之論文一篇,抄襲或翻譯他人者
均無效。
第三章 博學會士
第九條 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,並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,可依照本辦法規定,申請考選博學會士。
第十條 本會碩學會士參加攝影沙龍,凡年度積分達到八十分以上,或獲得優選以上作品(不限年度)十六張,得提出申請,經沙龍主
席提名,榮銜評審委員會同意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(本會得保留代表作品四張存會備用)。
第十一條 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。須提出高度藝術水準,卓越表現技法之作品十六張(作品種類、尺寸及其它規定與碩學會士同)
第十二條 曾通過碩學會士之作品,不得再度應考博學會士。本會博學會士作品。參加本會舉辨之展覽或印行書刊時,除國際性者
外,得不受審查,如自願放棄而欲爭取榮譽獎位者,則聽其自由。
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
第十三條 凡對攝影藝術有高深成就之知名人士,並對本會會務熱心,而有卓越貢獻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,由本會理事會提名,
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投票通過,頒贈榮譽博學會士榮銜,表彰其對攝影界之貢獻(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該年度授與博學會
士之人數) 。
第五章 榮銜評審委員會
第十四條 榮銜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秘書一人、評審委員若干人,擔任榮銜評審及各項榮銜之有關行政事宜,直隸於理事
會,為義務職,任職與理事及工作幹部相同。
第十五條 榮銜評審委員,由本會具有博學會士或本會榮譽博學會士資格者輪流擔任,每年以七人擔任應考碩學、博學會士之作品
評審事宜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凡獲得榮銜之件品。如經發現非本人親自拍攝者,經理監事會核議,得撤消其所獲榮銜。
第十七條 獲得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者。其會籍喪失時,其榮銜亦同時撤消,如欲保留者。應補繳所欠之會費,即恢復榮銜資
格。
第十八條 申請應考本會之榮銜,須繳交審查費:碩學會士新台幣壹仟元整,博學會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評審是否通過,一概不退
還。評審通過者另繳證書工本費:碩學會士壹仟元,博學會士壹仟伍佰元,未繳者視同棄權,榮譽博學會士免繳。
第十九條 申請考選榮銜,文件及作品.請寄至榮銜主委地址(每年十一月底截止收件,十二月份評審,會員大會中頒證)送審作品須
用卡紙襯裱,不得用木板或鏡框,否則不予評審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為提高接影藝術水準,鼓勵會員進修,特訂定本榮銜授與辦法。
第二條 本會考選之榮銜分為碩學會士 ( A.P.S.C.J ),博學會士.(F.P.S.C.J)兩種,頒贈之榮銜為榮譽博學會士(Hon F.P.S.C.J)一種。
第三條 本會考選分四類:
1.黑白藝術攝影照片類。
2.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。
3.彩色藝術攝影幻燈片類。
4.攝影藝術理論類。
第四條 本會榮銜每年考選一次,由申請會員提出作品及文件,經榮銜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,並提請理監事會核議准許後授與。年
度內如無適當人選,可以從缺。
第五條 本會各種會士榮銜,均為永久性質,獲得榮銜者,可於其姓名上冠以榮銜名稱。
第二章 碩學會士
第六條 本會會員,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,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。
第七條 參加本會攝影沙龍,凡年度積分達到六十分以上,或獲得佳作以上作品(不限年度)十二張,得提出申請,經沙龍主席提名,
榮銜評審委員會同意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得免試授與碩學會士(本會得保留代表作四張存會備用)。
第八條 申請為本會碩學會士,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:
1.申請書。
2.資料卡。
3.作品清單。
4.作品(如下各類):
(1)黑白或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:
須提出富有藝術水準,表現技法之十二乘十五照片十二張(並附該作品5X7吋照片一套),如經評審通過,本會得保留代表
作四張及小照片全套存會備用。
(2)彩色藝術攝影幻燈片類:
須提出富有藝術水準,表現技法之一三五米釐幻燈片十二張(並附原作拷貝幻燈片一套),如經評審通過,本會得留存全
部拷貝備用。
(3)攝影藝術理論類:
包括攝影藝術與應用攝影理論等,應考者須提出有個人獨到之見解並須觀念正確研究性之論文一篇,抄襲或翻譯他人者
均無效。
第三章 博學會士
第九條 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一年以上,並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,可依照本辦法規定,申請考選博學會士。
第十條 本會碩學會士參加攝影沙龍,凡年度積分達到八十分以上,或獲得優選以上作品(不限年度)十六張,得提出申請,經沙龍主
席提名,榮銜評審委員會同意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得免試授與博學會士(本會得保留代表作品四張存會備用)。
第十一條 申請為本會博學會士。須提出高度藝術水準,卓越表現技法之作品十六張(作品種類、尺寸及其它規定與碩學會士同)
第十二條 曾通過碩學會士之作品,不得再度應考博學會士。本會博學會士作品。參加本會舉辨之展覽或印行書刊時,除國際性者
外,得不受審查,如自願放棄而欲爭取榮譽獎位者,則聽其自由。
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
第十三條 凡對攝影藝術有高深成就之知名人士,並對本會會務熱心,而有卓越貢獻之本會會員或會外人士,由本會理事會提名,
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投票通過,頒贈榮譽博學會士榮銜,表彰其對攝影界之貢獻(其名額每年不得超過該年度授與博學會
士之人數) 。
第五章 榮銜評審委員會
第十四條 榮銜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、秘書一人、評審委員若干人,擔任榮銜評審及各項榮銜之有關行政事宜,直隸於理事
會,為義務職,任職與理事及工作幹部相同。
第十五條 榮銜評審委員,由本會具有博學會士或本會榮譽博學會士資格者輪流擔任,每年以七人擔任應考碩學、博學會士之作品
評審事宜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凡獲得榮銜之件品。如經發現非本人親自拍攝者,經理監事會核議,得撤消其所獲榮銜。
第十七條 獲得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者。其會籍喪失時,其榮銜亦同時撤消,如欲保留者。應補繳所欠之會費,即恢復榮銜資
格。
第十八條 申請應考本會之榮銜,須繳交審查費:碩學會士新台幣壹仟元整,博學會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評審是否通過,一概不退
還。評審通過者另繳證書工本費:碩學會士壹仟元,博學會士壹仟伍佰元,未繳者視同棄權,榮譽博學會士免繳。
第十九條 申請考選榮銜,文件及作品.請寄至榮銜主委地址(每年十一月底截止收件,十二月份評審,會員大會中頒證)送審作品須
用卡紙襯裱,不得用木板或鏡框,否則不予評審。
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。